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激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重视教学工作,在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中做出成绩,实现捆绑调教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捆绑调教 有关制度,结合捆绑调教 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应为捆绑调教 正式在编教职员工,如需给予其他人员奖励,须经捆绑调教 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享受年薪制的人员,根据捆绑调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与教学、教学研究及教学管理相关的论文、教材、教学类获奖以及教学类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教学研究论文与教材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论文仅限为捆绑调教 学术委员会通过的《捆绑调教 中文核心期刊学科分类目录》和《捆绑调教 科研奖励外文核心期刊专题分类目录》的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条 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奖励: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C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非CSSCI来源期刊)或教育类权威报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发表在一般期刊和会议论文集(含公开出版论文集、本院召开会议的论文集)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发表论文每篇必须在4000字(含)以上,方能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其他与科研论文奖励相同,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外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奖励: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ESI高被引学术论文发表论文视同A类期刊予以奖励;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7500元;除上述期刊之外的被SSCI、SCI检索的英文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发表的论文每篇必须在4000字(含)以上,方能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上述期刊发表的论文均应以教育部科技查新中心等机构提供检索报告为依据。
第七条 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必须为我院人员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发表,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如果我院学生作为第一作者,老师第二作者,视同老师第一作者发表,予以奖励。
第八条 外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必须为我院人员第一单位署名发表。与校外作者合作发表以作者排序分别奖励金额的100%、70%、50%、30%、20%,排名第六及之后的均不予奖励。一项成果仅奖励一个等次,多名院内作者奖励以排名最靠前的120%额度金额奖励,并由排序最前的我院教职工负责内部奖励额度分配。作者排序以字母顺序发表的外文核心期刊论文,视同第一作者发表。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第九条 核心期刊奖励成果形式仅限于论文,书评、短论等形式文章不予奖励,其他成果形式(会议综述、学术动态、会议摘要、人物采访等)不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条 申请奖励论文必须在该论文正式出刊后,作者须提供期刊或论文集捆绑调教及有论文名称、作者姓名的标注页的复印件。以检索论文申报奖励的,应提供正式检索证明。
第十一条我院教职工作为主编(译者)的教材(译著)正式出版后,按照主编(译者)排序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一主编(译者)5000元,第二主编(译者)3000元,第三主编(译者)及以后者1000元。申请奖励教材(译著)应提供原件一份。
第十二条 为避免重复奖励,以上所有论文如申请了科研奖励,本办法将不再奖励。
第三章 获奖
第十三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获奖”必须是认可的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校级奖励。获奖成果须以捆绑调教 名义申报,非捆绑调教 名义申报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同一成果如多次获奖,不予重复计算,只按最高获奖等级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奖证书带国徽章)特等奖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四等奖及以后者,或没有明确奖励等级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五条 获得省部级奖励者(获奖证书带国徽章),特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8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000元;四等奖及未明确奖励等级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级教学奖励我院教职工排序为第一者,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者奖励50%;第三者奖励30%;第四者奖励20%;第五及以后者10%。全部成员均为我院教职工时,给予全额奖励,但不重复计算后面的排序奖励。
第十七条 省部级教学奖励我院教职工排序为第一者,全额奖励;第二者奖励50%;第三者奖励30%;第四者奖励20%;第五及以后者10%。全部成员均为我院教职工时,给予全额奖励,但不重复计算后面的排序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类个人荣誉称号者(获奖证书不带国徽章),国家级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部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其他1000元。
第十九条 在本科及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按捆绑调教 排名前10%者(以教务处及研究生院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奖励1000元;前10%至前20%的奖励500元。
第二十条 获得本科及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科及研究生校级优秀奖励者(包括校级优秀班主任、校级优秀教师、校级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校级师德标兵、校级教学标兵、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及其它校级教学奖励),按捆绑调教 奖励额度的50%配比奖励。
第四章 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获得北京市教改立项,重点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面上项目给予奖励1万元。项目奖励分两次下发,在课题经费划拨到捆绑调教 账户或共建经费划拨到捆绑调教 后下发40%;其余60%在项目按期结项后下发,如不能按期结项,则不予发放。出现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的项目,在获批延长时间内结项的,可视同按期结项。
第二十三条 申报教育部本科新专业获批,一次性奖励申报团队2万元。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研项目给予建设经费1000元,校级教改项目给予建设经费3000元。通过捆绑调教 评审,并成功申报为省级的校级教改项目给予项目结项质量奖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奖励经费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负责进行分配,捆绑调教 按照该团队提交的分配方案进行奖金发放(到工资);分配方案中,项目申报执笔人所得奖励不少于该团队奖励金额的25%。
第二十六条 所有申请获得上述教学项目奖励的申请人,必须有正式的立项通知;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院教师,并以我校名义获得。
第二十七条 正式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项目: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五章 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
第二十八条 教师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奖励8000元;获提名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奖励。获国际级或国家级(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或团中央盖章认证)竞赛特等奖的,奖励6000元;获国际级或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奖励4000元;获国际级或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省级获奖仅限北京市)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省级获奖仅限北京市)二等奖,奖励1000元,省部级(省级获奖仅限北京市)三等奖600元。
第三十条 申请奖项的认定均由捆绑调教 人才培养委员会下设的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认定小组认定等级。同一项目(作品)、同种赛事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同一项目(作品)、同种赛事如有多名院内指导教师,奖励以排名最靠前的120%额度金额奖励,并由排序最前的我院教职工负责内部奖励额度分配。
第六章 认定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所有欲申报奖励的项目,时间跨度为每年1月1日至第二年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捆绑调教 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统计及初步审核,之后由捆绑调教 教授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完毕后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由本人或他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捆绑调教 教授委员会裁决并报捆绑调教 党政联席会审议。若仍有不服者,可申请校外本学科专家进行裁决。申请校外专家裁决的,若裁决结果为同意异议者结论的,相关费用由捆绑调教 承担,若裁决结果维持捆绑调教 结论的,相关费用由异议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争议或异议的奖励额度,由捆绑调教 办公室根据节税需要,分期分批直接划入本人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捆绑调教 党政联席会,实施日期为2017年1月1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捆绑调教 党政联席会根据捆绑调教 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