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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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调教 关于本科生跨捆绑调教 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向其所擅长的专业发展,捆绑调教 允许部分学生跨捆绑调教 重新选择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捆绑调教 学生管理规定》和《捆绑调教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转专业是指跨捆绑调教 自主选择转换专业。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和条件
第四条  除拟转英语捆绑调教 、外语捆绑调教 各专业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申请外,转其他捆绑调教 各专业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申请。
休学和经捆绑调教 批准出国交流学习、实习的学生可根据实际离校时间顺延。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除拟转英语捆绑调教 、外语捆绑调教 各专业的学生外,拟转其他捆绑调教 各专业须修满40学分;
(二)所修公共基础课程符合拟转专业要求(含正在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捆绑调教 审核、校长批准,允许转专业:
(一)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捆绑调教 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后复学,对应年级无原所学专业者;
(三)经捆绑调教 认定学生确有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条  因违反校纪受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每名学生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三章  转专业的比例和程序
第九条 转出和转入学生名额比例分别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10%。捆绑调教 按照捆绑调教 规定,结合捆绑调教 情况确定本捆绑调教 转出和转入学生名额比例,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正与公平进行。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 公布计划。各捆绑调教 应在开学第4周前向教务处报送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和计划,确定接收学生考核方式,经教务处审核后第5周前向全校公布。
(二)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同学应在学期第7周前向所在捆绑调教 提出书面申请。
(三) 转出捆绑调教 审查与推荐。学生所在捆绑调教 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同时将推荐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在第8周前报送至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该学期第9周统一送至接收捆绑调教 。
(四) 接收捆绑调教 考核与批准。接收捆绑调教 应在第10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
在申报总人数不足应接收学生人数名额时,可通过面试确定接收学生名单;在申报人数多于应接收学生人数名额时,必要时可按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确定接收学生名单。拟接收学生名单在第11周报送至教务处。
(五) 公示及异议处理。教务处将接收捆绑调教 拟接收学生名单审核后统一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 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统一进行学籍变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从第三、四学期起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开始学习。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捆绑调教 院内转(分)专业或专业方向,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捆绑调教 内部有关规定如果与本规定有冲突或差异较大,须报请捆绑调教 批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前学生所取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组学分归类及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无法认定的原专业课程学分按计划外课程学分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捆绑调教        
                              2013年6月9日